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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核心提示: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世界食品网-)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合使用的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合使用的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明显的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六条 适用《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且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来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正常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问题造成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货物途径其他几个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几个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能够完全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厄瓜多尔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不是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做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做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不是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能够最终靠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二)要求厄瓜多尔相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做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五)自出口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依照《协定》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三)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依照《协定》的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海关总署是我国主管机构;

  (四)《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六)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七)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公开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九)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产品;

  (十)非原产材料或非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十四)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五)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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