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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小苗

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居住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居住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居住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居住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绿地,是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居住小区非专有部分的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作业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作业规程》约定绿化管理责任。

  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居住小区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居住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物业服务机构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确保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照有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移植、砍伐居住小区的树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到居住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

  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住宅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能委托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施工。绿化植物修剪、移植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树木移植操作技术规范。

  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问题导致居住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桠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子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对擅自移植、砍伐居住小区树木,擅自占用居住小区绿地,破坏居住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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